112年度10月份救生員【複訓】檢定招生簡章
一、活動名稱:救生員複訓檢定簡章。
二、依 據: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4032B號-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三、訓練目標:
培育水域救援專業人才及推廣水上救生防溺安全教育,並提升水域遊憩相關執業水準及安全為目的。
四、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
(三)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台水安分會所社團法人台灣水上安全運動推廣協會)。
(四)協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蘭卡威游泳池。
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
六、測驗日期:112年10月31日1400時
七、報名方式/上課地點: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https://forms.gle/AKqJ65DHp7MWMDyL7
(二)上課地點:蘭卡威游泳池 (高雄市前鎮區永豐路15號)。
八、課程內容大綱及時數:
(一)學科:6小時;包括救生安全、徒手救援、急救、救援器材、船艇救援知識複習與救生新知等。
(二)術科:8小時;包括基本能力 、救援能力 、急救能力 、救援器材運用等實務操作演練。
(三)測験:2小時;包含救生四式200公尺(6分鐘內)、長背板救援、CPR+AED雙人操作。
(四)總時數16小時(如課程表)。
九、費用:新台幣3,000元整(通過檢定者;於現場再繳交200元證書費)
十、招訓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證書在效期內者:持有體育署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限(證照到期日前6個月內)者,須參加安全研習18小時,並提供研習證明書。
(二)證書效期逾期者:持已逾期體育署救生員證書及基本救命術(8小時),亦得報名參加體育署救生員複訓及檢定。(無須提供救生員安全研習證書)。
(三)因疫情影響效期延長者:持有體育署救生員證書,因疫情影響;效期自動延長1年者(109.1.21至109.12.31),報名複訓者須提供108年、109年救生員安全研習證明書(12小時)。
十、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採通訊報名者;請自行下載相關表單後,以郵寄方式寄送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新昌街68巷2之3號收 ),或自行至以上地址向承辦單位報名,報名者所提供資料不齊全者,經通知於三天期限內未能補正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二)填寫報名表,將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繳費證明單,貼附於報名表內。
(三)報名者所含附資料請依序排列送件。
1.報名表(於簡章內請自行下載列印)。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繳費證明(浮貼於報名表內)。
3.繳費證明單(浮貼於報名表內)
4.電子大頭照以EMAIL寄送至weijingrescue@gmail.com或LINE ID:doubleotter
5.體育署救生員證書者A4影本(含效期內或逾期者)。
6.救生員安全講習證明書影本:
(1)效期6個月內者;須提供18小時的證明。
(2)效期至109年底止者;須提供12小時的證明。
(3)已逾期者;無需提供安全證明。
7.健康諮詢表(於簡章內請自行下載列印)。
8.學員參訓契約書(於簡章內請自行下載列印)。
9.學員參訓切結書(於簡章內請自行下載列印)。
以上資料未齊全者,視為未完成報名不予退件。
十一、繳費方式:
(一)轉帳或匯款:郵局700,戶名:社團法人台灣水上安全運動推廣協會。帳號:01011600345266,並將繳費證單浮貼至報名表內。
十二、招訓人數:以30人為限。不足15人本校有取消開班之權利。
十三、授課師資:由本校聘任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教練及甄審委員。
十四、退費辦法:
(一)於開訓前退訓者,收取訓練總費用之5%,餘退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學員訓練費用50%。
(三)已逾訓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
(四)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並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學員。
(五)若因故未開班或未能如期開班,應於乙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學員。
(六)本校收取訓練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退訓者,本校應於一個月內依學員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課程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以匯款退費者,由學員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十五、訓練單位連絡專線:本校聯絡電話:(07)7811151轉2281。聯絡人:邱柏豪。傳真:07-7822135 E-MAIL:sp@fy.edu.tw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名人數未滿15人取消辦理;未達最低人數時,於報名截止日由本校聯絡人,個別通知取消。
(二)複訓檢定期間由本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三)請自備個人泳具及換洗衣物,其餘膳宿(含中餐)、交通請自理。
(五)學員報名時即視同願意提供個人相關資料,使本校於在本班次辦理活動使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妥善保管。
(六)若遇氣候因素等特殊狀況須予延期時,當通告有關參加活動參與人員。
(七)本辦法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則仍依救生員檢定辦法訂定執行。
附表1:報名表
附表2:健康諮詢表
附表3:學員參訓契約書
附表4:課程表
附表5:學員參訓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