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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救生 kib68791 - 訓練課程 | 2022-01-18 | 點閱數: 394
111年度2月份體育署救生員訓練招生簡章
一、活動名稱:救生員訓練簡章。
二、依  據:臺教授體部第1070024032B號-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承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體健中心
(三)協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水上安全運動推廣協會、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室、南高雄國民運動中心、休閒與遊憩事業管理系。
四、報名/上課地點:
(一)報名地址: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體育館一樓,聯絡人陳福成組長;07-7172930 # 1551-4。
(二)上課地點: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游泳池(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五、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
1.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體育館一樓,聯絡人陳福成組長;07-7172930 # 1551-4。。
2.至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報名(07)7811151轉2281聯絡人邱柏豪。
(二)網路報名:https://forms.gle/Uo7C6gyioRGAg7Zy6
六、訓練目標:
培育水域救援專業人才及推廣水上救生防溺安全教育,並提升水域遊憩相關執業水準及安全為目的。
七、課程內容大綱及時數:
(一)學科:性別平等教育、職場倫理、救生員職責、游泳池管理、救生概論、水文概況、連絡通訊、事故處理安全常識、海灘管理。
(二)術科:救生游法、入水法、水中自救與求生、接近法、防衛躲避法、帶人法、解脫法、起岸法、急救法等操作。
(三)總時數:52小時。
八、招訓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年滿18歲。
(二)身心健全,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九、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填具參訓報名表;未滿二十歲者須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
(二)繳驗國民身分證明影本,電子大頭照及三個月內一般性體格檢查證明表及費用。
(三)簽訂救生員訓練學員參訓契約書(可於電子檔下載,攜回審閱5日以上無誤後繳交)。
(四)資料查核無誤後,由本校專責人員通知報到時間與地點,實施入訓測驗。報到日實施入訓測驗,游泳能力200公尺(捷蛙各100米),擇優錄取。
(五)匯款帳號:授權代表號(帳戶名:社團法人台灣水上安全運動推廣協會。帳號:郵局(700)01011600345266)。繳費後提供匯入帳號末五碼,以供查核。
十、招訓人數:
(一)以25人為限。
(二)不足15人本校有取消開班之權利。
十一、報名起迄日期:即日起至111年02月18日報名截止。
十二、上課時間:111年02月22日至03月11日(1800:2200時)。
十三、授課師資:由本校聘任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教練及甄審委員。
十四、費用:3,300元整(不含證書費)。
十五、退費辦法:
(一)於開訓前退訓者,收取訓練總費用之5%,餘退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學員訓練費用50%。
(三)已逾訓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
(四)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並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學員。
(五)若因故未開班或未能如期開班,應於乙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學員。
(六)本校收取訓練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退訓者,本校應於一個月內依學員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課程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以匯款退費者,由學員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十六、訓練單位連絡專線:
(一)本校聯絡電話:(07)7811151轉2281。聯絡人:邱柏豪。傳真:07-7822135 E-MAIL:sp@fy.edu.tw
(二)吳教練0982258097(LINE:kib68791)
十七、訓練期間由本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十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名人數未滿15人取消辦理;未達最低人數時,於報名截止日由本校聯絡人,個別通知取消。
(二)報名時需繳交資料如下(請自行下載列印):
1.報名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請浮貼報名內)。
3.繳費證明單(請浮貼報名內)。
4.電子大頭照(線傳)。
5.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滿20歲者)(請自行下載列印)。 
6.學員參訓契約書(請自行下載列印)。
7.健康諮詢表(請自行下載列印)。
8.三個月內一般性體檢表(請自行至公、私立醫院辧理體檢)。
(三)請自備個人泳具及換洗衣物,其餘膳宿、交通請自理。
(四)學員報名時即視同願意提供個人相關資料,使本校於在本班次辦理活動使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妥善保管。
(五)報名未完成者或訓練期間內退訓者不退還相關文件。
(六)若遇氣候因素等特殊狀況須予延期時,當通告有關參加活動參與人員。
(七)本辦法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則仍依救生員檢定辦法訂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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